國內擔保一般適用《擔保法》,《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很多人不知道為什么要做保函擔保,不知道這類擔保是否 有意義,那么今天瀚湘擔保主要告訴您中國的擔保法:
國內擔保一般適用《擔保法》,《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雖然有“另有約定”的例外規定,但就目前而言,國內法院大多認定銀行擔保為從屬性保證,這就導致保函自動減額條款在銀行實務端難以操作,保函的擔保金額必須“跟著主合同走”。即使保函減額條款中對減額事件、單據等都有了明確的約定,但由于是從屬性的擔保,保函擔保金額的減少還是需要受益人加以確認,實際上是保函修改的一種。
有一種情況可以例外,即主合同已經規定了保函減額的特定事件、減額的方式和需交付的單據。例如:A公司作為承包人,與發包人B公司簽訂某工程項目合同,合同規定,A公司需提交一份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函,且規定,“履約保函金額可按機組初步驗收時間遞減,即在第一臺機組由發包人簽發‘初步驗收證書’后30日內,履約保函金額減少一半……”。在這種情況下,履約保函中就可以擬定相應的減額條款:“本保函金額可按機組初步驗收時間遞減,即在第一臺機組由貴方簽發‘初步驗收證書’30日內,本保函金額減少一半,即減少至xxx元整。”屆時,如果擔保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發包人簽發的“初步驗收證書”副本,就可以應承包人的要求出具保函減額修改文本,最終達到保函減額的目的。
保函條款的擬定是擔保人、被擔保人和受益人博弈的結果,是三方達成一致后的成文的約定,保函的減額條款自然也不例外。總結上面三種慣例關于保函減額的分析,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涉外擔保如適用URDG758,在擬定保函自動減額條款時,應盡量擬定為單據化的條件,且需提交的單據應為具體、明確的,如發票、提單等。
(2)涉外擔保如適用UCP600或ISP98,由于這兩個慣例未對備證自動減額做具體的規定,應慎重使用自動減額條款(其他減額條款,如備證部分付款后減少相應的金額的條款除外)。
(3)國內擔保如果沒有在主合同中清晰地約定了保函自動減額的事件及具體單據,即使在保函中加入減額條款,保函最終的實際減額仍需得到受益人的同意;因此,應在主合同條款協商階段就事先在主合同中加以約定,或就主合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保函自動減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