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我們了解到由于履約保證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合同產生法律效力,但中標人沒有交履約保證金的情況經常發生。很多人問中標人沒有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解除合同嗎?其實未交履約保證金也可以解除合同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了解到由于履約保證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合同產生法律效力,但中標人沒有交履約保證金的情況經常發生。很多人問中標人沒有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解除合同嗎?其實未交履約保證金也可以解除合同。
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
(商業合同)合同履約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并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它不是法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其性質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據。
更為適應建筑業市場的特點。
有利于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
有利于我國建筑業市場同國際市場接軌。
有利于規范整個建筑業市場管理,促使建設工程向信譽、質量好的承建商集中。
不少采購機構在標書中注明投標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按照“18號部長令”規定的“5日內退還”,按照標書規定,又必須在交納履約保證金后才能退還投標保證金,來回折騰,辦事效率不高。從這個角度來說,一旦投標過程未發生不良行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自動轉成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補齊,這樣還是比較穩妥的。
一旦集中采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檔案,確立了綜合考核與評估制度,結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領域的行業協會設立的供應商誠信檔案記錄,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做出正確評估時,履約保證金也就到了該退出歷史舞臺的時候。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適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一般法定解除條件。該法第148條和第219條規定了僅僅適用于特別合同(如買賣、租賃諸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條件更科學,如已承認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已全面承認約定解除等。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解除合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在中標人未交履約保證金的情況下,有些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但是有些事無法解除的,具體視情況而定,因為不同的合同對解約的規定也會有所不同,需要的解約條件也不同。